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工业“三废”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试行标准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硫酸工业GB3548-83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工业污染物排GB4276-84放标准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轻GB4277-84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重有色金GB4282-84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沥青工业污GB4286-84染物排放标准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GB4911-85GB4912-85标准GB4913-85GB4916-85GB4917-85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主题内容本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