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项目立项、项目验收、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建后管护与利用。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所有耕地提质改造为水田项目的立项与验收。提质改造后耕地的地类未发生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等别或改造为水浇地的可参照执行。“十二五”以来已经实施过土地整治的耕地不再纳入耕地提质改造范围。2017年1月1日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和除耕地开垦费以外的各类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补充的耕地,当前国家政策规定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今后如国家政策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规范。GB/T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30600-2014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T28407-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50363-2006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NY/T1121土壤检测TD/T1033-201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DB45/T892-2012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951-2013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建设规范DB45/T1055-2014土地整治工程第1部分:建设规范DB45/T1056-2014土地整治工程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45/T1057-2014土地整治工程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3.2耕作层:经耕种熟化的表土层。3.3犁底层:指位于耕作层以下较为紧实的土层。3.4有效土层厚度:农作物能够利用的母质层以上的土体总厚度或障碍层以上的土层厚度。3.5田块格局:指集中连片水田以田间道(机耕路)为骨架,以田间渠道为网络形成的格局。3.6耕作田块:末级固定渠道或排水沟所控制的范围,是田间作业、轮作和工程建设的基本单元。3.7田面平整度:在一定的地表范围内两点间相对水平面的垂直坐标值之差的最大绝对值。3.8田间防渗工程:为控制农田日渗漏量、提高水田保水能力而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农田防渗工程效果,以灌水后田面保持田面水不落干的天数进行评价。3.9地下水位:水田地下水位至田面的距离。该指标主要用于评价水田是否存在渍水风险。3.10土地平整工程:为满足农田耕作和均匀灌溉需要,综合考虑表土保护因素而进行的土方挖、填与调配、格田归并等使田面平整的一系列工程措施的总称。3.11灌溉与排水工程:为防治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而采取的农田水分状况的工程措施总称。3.12田间道路工程:为满足项目区生产和生活需要而采取的提高通达度的工程措施总称。3.13耕地质量等别:在全国范围内,按照标准耕作制度,根据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的耕地质量综合评定,划分出的耕地质量等别。包括耕地的自然等别、利用等别和经济等别,其中以国家利用等别为主。3.14基础设施使用年限:提质改造为水田后各项基础设施工程正常发挥效益的使用年限。4项目立项4.1立项条件。4.1.1项目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滩涂围垦规划等有关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4.1.2实施提质改造的耕地必须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确认的旱地、水浇地以及历史形成的已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林地等。4.1.3项目区周边水源能满足改造水田的灌溉要求。4.1.4项目区土壤或者通过客土回填、土壤改良等措施的土壤能满足改造水田要求,土壤质地均匀,应为壤土、粘壤土、沙壤土、粘土。4.1.5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土地权属人和土地承包人无异议。4.1.6具备一定的交通条件,可满足进出项目区运输要求。4.1.7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民意,确保提质改造耕地能够及时耕种,及时发挥效益。4.2建设区域选择。4.2.1重点建设区域。(1)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2)与周围已有水田相对集中连片,达到一定建设规模的区域。(3)平原、沿海滩涂、水源充足的旱地,经过工程和生物措施,能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