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上)2020年《民法典》第807条吸收了原合同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主体为承包人,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均可成为享有优先权的主体
实践中,由于工程行业的特殊性,工程各个环节,参与者也不仅局限于施工单位,在暂时排除讨论合同相对性的情形下,就工程建设的所有参与者,到底哪些参与者才是优先权主体的“承包人”,学界和司法判决中均存在争议;而承包人(施工环节)的范围到底包含哪些施工参与人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争议
本文主要讨论对优先权主体存在争议的部分
一、勘察方、设计方能否成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主体施工方属于《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而明确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各方均无异议;但实践中对何为承包人的具体范围,各个法院有不同的见解,使得不同的主体最终债权能否得到实现有了天壤之别
学界对此也有两种观点,狭义说认为《民法典》第807条所说的建设工程合同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应仅指进行工程施工的承包人,不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
持上述观点的学者认为“工程建设体现为施工方通过材料购置、工程施工等措施将最终劳动物化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行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也仅限于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
故上述学者认为勘察、设计没有直接物化成建筑物或构筑物,故其对建筑物折价款或拍卖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学者法官杨永清认为“勘察人员、设计人员的处境也远远比施工工人好,因此合同法所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仅仅针对施工合同,而不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种则认为,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