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XX批准2018年11月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XX应当定期统计、分析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XX部门及XX
ﻫ《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制度要求,制订本省的地方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并报当地统计部门批准后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目录一、总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