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管理意见为切实加强我县非煤矿山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水平,确保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加强非煤矿山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凡在我县境内的非煤矿山,包括采石、采砂、砖瓦、非金属矿山企业,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必须办理征占林地手续
需要爆破作业的还必须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凡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均属非法企业,坚决予以整顿、取缔和关闭
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审验核发相关证照
二、根据《转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原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1
资源枯竭的;2
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不按期按额缴纳的;3
破坏生态环境、经济效益低下的,长期不能正常生产、无人管理、没有深加工能力的;4
不做储量监测报告的,不做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5
越界开采的;6
离公路、水库、居民区500米以内的;7
在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的;8
供方不是为本地经济发展服务的;9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未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标准的
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一照”当中任何证照暂扣或被吊销后,其相应的主管部门均应以书面形式函告其他主管部门第1页共3页和公安机关
《采矿许可证》过期、《工商营业执照》无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即被暂扣、吊销、注销
四、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持证率必须达到100%
持证不全或无证上岗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个人和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并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