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一步完善司法建议制度的思考司法建议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创制出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人民司法的长期实践中发挥过积极的作用
新时期、新形势下,应赋予司法建议新的时代精神,焕发司法建议新的生机
一、司法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法不明
有关司法建议制度现行法律中仅在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5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未对司法建议做任何规定
而且从现有规定来看,法律作出司法建议的范围非常狭小,民事诉讼法是将其放在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制度”里规定,行政诉讼法是将其放在第八章“执行”中予以规定
在实践中,法院超越立法规定发出司法建议有“多管闲事”之嫌
由于缺乏相应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司法建议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大多数审判人员对司法建议的地位和作用认识普遍不高,不注重办案,忽视了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
据统计,不少法院审执结案件的数量每年都在增长,但发出司法建议的数量却较少,仅占审执结案件的2%
制作前不作认真调查,问题把握不准,建议采取的改进措施不具体,瘳瘳数语,用语简单,受建议单位操作性不强
在内容上,很少出现就某一时期、某一类案件反映出来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系统解决问题的司法建议
一是管理不规范
法院内对司法建议工作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没有形成一系列的审批、讨论、签发等制度
二是格式不统一
司法建议在形式上没有统一的格式样本
三是发送对象不明
多数司法建议是就案提出,有时仅仅对案件当事单位提出,没有对相关部门或当事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
一是审判人员对司法建议的后续工作不重视
二是由于司法建没有强制性,受建议对象对司法建议不重视
该院2007年以来发出的司法建议中,只有一个受建议单位将办第1页共2页理情况回复法院,其他的都是“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二、完善司法建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