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的重新思考[摘要]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是理论上的一个失误,它导致了民法学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也违背了逻辑规则
应该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重新认识
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必备要素和成立要件,只能把合法性作为国家对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评价和法律控制的生效要件来对待
意思表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
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阶段,强调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有利于激发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
而取消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人类认识发展相统一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它是联结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的纽带;是客观权利义务向主观权利义务跨越的桥梁;是法制度向法现实转化的接口
民事法律行为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人们应商品经济发展规范化、简约化的要求,而对纷繁复杂的各种具体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进行的抽象和概括
可以说每一项民法基本精神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无一不依赖于民事法律行为作用的发挥
所以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文拟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特征人手,来探讨民事法律行为的确切含义
一、现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立法的误区考察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历史沿革,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为原称为法律行为,起源于德国法学家贺古(又译胡果)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书中
法律行为在德语中是rechtsgesch"aft,由"recht"和"gesch"aft"组合而成,其中"gesch"aft"是“行为”的意思,“recht”指“法”、“法律”,同时兼有“公平”、“合法”之意,只是日本学者借用汉字中的“法律”和“行为”二词,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