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的几点思考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产生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基本确立、市场经济有较大发展的九十年代初期
十余年来,政府法律援助体系构建初步完成(建立了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有一支专职队伍,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理论研究逐步发展),法律援助事业得到长足发展
与此同时,与政府法律援助相伴而生,相随而长的还有一支正在成长的力量,这就是社会法律援助组织
我国法律援助参与者具有多样性、广泛性的特点我国法律援助参与者主体多样性和广泛性的特点是由我国目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现状和特点决定的
首先,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突出
一方面,我国的人口数量较大,法律援助对象众多,并且公民法律普及的程度不高,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大
法律援助对象不仅要求得到专业的诉讼代理和辩护,也需要得到专业的法律咨询,非诉讼的法律事务的指导和代理等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另一方面,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缺少,全国注册的执业律师不到13万人,平均每一万人不足一名律师
同时,律师分布不均衡,70%左右的律师集中在大中城市,只有30%的律师在为农村服务
基层法律工作者作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人员正是为了弥补律师数量上的不足和分布的不均衡应运而生的,目前全国基层法律工作者也仅有10万人左右
法律服务从业者的数量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需求
因此,在我国,社会不断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与法律援助供给能力不足的矛盾将长期存在,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法牵援助工作中来,共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其次,法律援助服务的成本主要是人力资源成本
从降低和节约人力资源成本出发,应该对不同的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配置不同援助人力资源,合理调配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参与者的力量,为有不同需求的法律援助对象服务,实现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的最充分地发挥,防止人力资源的浪费,也是解决法律援助第1页共6页供需矛盾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