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全文营口残疾人联合会《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已经20XX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XX年2月7日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帮助其融入社会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第1页共11页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第五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