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规范法律事务处理程序,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资产安全和经营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法制建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XX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工作包括法律事务机构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诉讼与非诉讼管理、外委法律事务管理、法律知识普及等。第三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推动公司依法治理、保障规范运作、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公司根本利益。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二)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三)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为主、事中法律控制与事后法律补救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法律事务工作机构1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为风险控制部。第五条风险控制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若干法务人员专职从事或协助法律事务工作。第六条风险控制部就公司法律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熟练掌握并研究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二)参与公司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审核,对经审核的公司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负责;(三)受公司领导委托,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工作;对有关重要合同,在签署用印前进行法律审查;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合同,督促合同履约;(四)参与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收购、兼并、资产第1页共5页转让及有关招、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参与做好公司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工作;(六)受公司领导委托,代理公司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仲裁、劳动争议、民事调解、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七)负责公司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以及个案委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与联络;(八)开展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咨询;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开展普法教育;2(九)参加有关会议,并就会议所讨论的重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十)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支持风险控制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第三章外委法律事务管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外委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将有关法律事务委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办理,包括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委托律师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第九条外委法律事务由风险控制部统一归口管理,并具体联系相关业务工作。第十条常年法律顾问协助风险控制部做好各类合同、制度的审核,日常法律咨询,配合做好法制宣传,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第十一条外委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选择:(一)在选择外委律师事务所时,要综合考虑律师事务所的实力、专长、业绩、执业记录及声誉等因素;(二)风险控制部充分调研研究后,将候选名单呈报公司领导,经司务会讨论决定;第2页共5页(三)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成果验收、保密承诺、费用及支付方式、争议及解决方式、违约责任3等。第四章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法律事务,是指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本公司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间发生的法律纠纷。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通过谈判、协商、调解、咨询、发律师函等方式处理法律事务或解决法律纠纷。第十四条各部门管理、业务经办人员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应当采取诉讼或其他维权方式来解决时,有责任向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反映有关情况,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告知风险控制部,并呈报公司领导。第十五条在公司的经营、商务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与非诉讼的,当事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风险控制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保证相应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负有配合、协助风险控制部处理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