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农村基层干部大操大办思考自省纪委出台《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管理办法》以来,我省、市、区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继开展专项监督,很大程度扭转了社会上特别是农村“大操大办”的不良风气
结合农村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纪检监察部门在落实监督责任、严格执纪问责、坚决制止和严厉惩处大操大办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农村的实际和社会背景,只有把握情与纪的平衡,在严把纪律关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和风俗人情,才能使大操大办案件办理取得令人信服的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基层党员干部大操大办的心理和行为特点1、从思想上都心存侥幸
村干部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从其行使职权来看,村干部是党和国家政策方针在农村基层最直接的执行者和实施者,掌握着大量的信息和资源,其履职行为理应受到党纪国法的约束,属于“准干部”
但是从其身份来看,既不属于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职员,又没有规范的福利待遇标准,其履职行为依据村民自治的要求,有较大的空间和余地
同时,从党纪法规适用范围来看,村干部适用的法律法规有限,处于党纪条规适用对象的“边缘”,且亟待规范
由于以上几个方面的原因,农村干部产生了“村官不是官,党纪条规管不到”等思想意识,从心理上产生了侥幸心理,一方面认为不得“出事”;大操大办现象在农村司空见惯,村干部家有喜事操办一下是理所当然;另一个方面认为即便“出事”党纪条规也鞭长莫及、奈何不得
2、对干部作风建设方面的要求和规定不以为然
村干部的主要工作对象是农民,做工作时除了讲规矩、讲道理、讲法律之外还要论关系、讲感情,这就使村干部的工作方式方法往往不拘一格、不拘小节,或者“只要结果,不管过程”,一贯的工作、生活环境使农村党员干部对作风建设的制度和要求往往不以为然,认为只要不贪污受贿、不违法乱纪就行了,把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条条框框当成“软”约束,把自己置身事外
在这种环境和前提下,部分村干部认为大操大办根本不是“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