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农村基层干部大操大办思考自省纪委出台《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管理办法》以来,我省、市、区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继开展专项监督,很大程度扭转了社会上特别是农村“大操大办”的不良风气。结合农村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纪检监察部门在落实监督责任、严格执纪问责、坚决制止和严厉惩处大操大办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农村的实际和社会背景,只有把握情与纪的平衡,在严把纪律关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和风俗人情,才能使大操大办案件办理取得令人信服的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一、基层党员干部大操大办的心理和行为特点1、从思想上都心存侥幸。村干部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从其行使职权来看,村干部是党和国家政策方针在农村基层最直接的执行者和实施者,掌握着大量的信息和资源,其履职行为理应受到党纪国法的约束,属于“准干部”。但是从其身份来看,既不属于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职员,又没有规范的福利待遇标准,其履职行为依据村民自治的要求,有较大的空间和余地。同时,从党纪法规适用范围来看,村干部适用的法律法规有限,处于党纪条规适用对象的“边缘”,且亟待规范。由于以上几个方面的原因,农村干部产生了“村官不是官,党纪条规管不到”等思想意识,从心理上产生了侥幸心理,一方面认为不得“出事”;大操大办现象在农村司空见惯,村干部家有喜事操办一下是理所当然;另一个方面认为即便“出事”党纪条规也鞭长莫及、奈何不得。2、对干部作风建设方面的要求和规定不以为然。村干部的主要工作对象是农民,做工作时除了讲规矩、讲道理、讲法律之外还要论关系、讲感情,这就使村干部的工作方式方法往往不拘一格、不拘小节,或者“只要结果,不管过程”,一贯的工作、生活环境使农村党员干部对作风建设的制度和要求往往不以为然,认为只要不贪污受贿、不违法乱纪就行了,把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条条框框当成“软”约束,把自己置身事外。在这种环境和前提下,部分村干部认为大操大办根本不是“事第1页共4页儿”,家里有红白喜事不操办一下一方面显得自己没面子,另一方面自己在家庭经济上也吃了亏,在这种思想的驱使下,纵使各级对大操大办“三令五申”,但部分村干部依然我行我素,大操大办现象在农村仍然盛行。3、在操办的过程中都以家人的名义打“掩护”。农村干部的家庭有一定特殊性,除了本人是农村党员干部的身份外,其家人、子女往往是地地道道的农民,无法受到党纪条规的约束,正因如此,村干部在大操大办受到群众举报或组织查处的时候,往往以不是本人操办作为推脱的借口。例如,某村党支部书记操办孙子满月宴,坚持说孙子的满月酒是儿子媳妇的事,也是儿子媳妇和自己的妻子一起操办的等等。都想以家人的名义来推脱自己的责任,更有干部家属直接找到纪委,对所有的事情大包大揽,企图撇清与党员干部的关系,逃避党纪法规的处理。二、查处大操大办案件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1.以情感人争取办案主动。作风类案件是近年来纪委查办案件的新领域,随着作风建设的强力推进不断增强办案力度。特别是大操大办现象,过去在全社会长期广泛存在,既有一定和理性,也是人际关系庸俗化及长期恶性循环的结果,有着根深蒂固的社会背景,对此人们的认识和态度参差不齐。而对该类案件的查办纪检监督部门没有过硬的手段,同时也需要得到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支持,因此,出了外围调查核实,其主要证据如礼金薄、来客与当事人的关系等都需要当事人及其家人提供和说明,这就需要在查办该类案件与当事人接触之时除了严肃纪律、以纪服人之外,更要注重以情感人,充分宣传当前从严治党的形象和动态,讲清大操大办对社会的危害、党员干部在抵制大操大办现象中应该起到怎样的带头作用等等,使当事人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消除抵制情绪,能以积极主动的态度配合纪检部门的调查,从而减少办案阻力。2、结合实际尊重农村风俗。农村人口的居住大多以家族为纽带,不能简单的以“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等关系来概括和归纳,而且农村历来有“远亲不如近邻”的说法,邻里之间相互走动、互帮互助,对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举足第2页共4页轻重的作用,因此在办理农村大操大办案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