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监督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监部门)实施和监督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开展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上海市纤维检验所(以下简称市纤检所)和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受市质量技监局委托,履行专职行政处罚职能
法律、法规授权的,按照授权范围履行职责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县)质量技监局)按照职责分工,在市质量技监局的领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工作
区(县)食品生产监督所受区(县)质量技监局委托履行食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职能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科学、高效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用法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应当接受人大、政协、司法、监察、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市质量技监局对下级质量技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质量技监部门内部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对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实施行政处罚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建立考核评议机制,对违法或者不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要依据国家和本市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第六条质量技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申诉处理,行政案件办理,听证,重大案件报告、报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