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课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学习目标精准导航]课程标准学习目标知道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了解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及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的条件、特点。一、废井田,开阡陌1.井田制的出现:在商周时期,原始社会的土地公有制遭到破坏,井田制出现。2.井田制的内容(1)土地所有制:土地名义上为国家公有。(2)“公田”实际上为贵族占有。(3)“私田”是村社成员的份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3.井田制的瓦解(1)时间:春秋时期开始崩溃,战国时期被废除。(2)表现:“公田”被抛荒,“私田”逐渐成为使用者的私有土地;各诸侯国进行税制改革,打破了“公田”与“私田”的界限,一律按土地好坏收税,客观上承认土地的私有权,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3)标志:战国时期,商鞅变法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井田制下土地所有权归周王,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不能买卖或转让。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成果。二、多种形式的土地私有制1.出现(1)时间:战国时期。(2)标志:商鞅变法从法律上全面肯定土地私有制,实行“依军功行田宅”的制度,培植了一批新兴大土地所有者。2.形式(1)君主私有土地:由宫廷掌管,主要用于君主的私人开支。(2)自耕农私有土地:土地规模只限于一家耕种。(3)地主私有土地:土地兼并成为地主扩大地产的主要途径。3.发展(1)北魏颁布均田令,以限制土地集中,隋、唐初调整发展。(2)宋初“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使两极分化更为激烈。(3)到明清时期,商品货币经济繁荣,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4.后果(1)土地兼并严重影响国家的赋税收入,引起社会动荡不安。(2)统治者采取“均田”“限田”等措施,限制土地高度集中,保护自耕农经济。【易错提醒】均田制不是把地主的土地平均分配给农民均田制并不是把地主兼并农民的土地平均分配给农民,而是把政府掌握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这些土地的主要部分只准使用,不准买卖,受田农民死后还要1归还国家,由国家再对土地进行分配。【明析概念】土地兼并是指土地愈来愈集中到少数大地主、大官僚手中,而农民则越来越多地丧失土地,甚至根本就没有土地。土地兼并的根源是土地私有制。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是农民与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矛盾。这些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兼并的措施,使兼并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二是直接导致农民战争的爆发。三、租佃关系日趋普遍化1.发展过程(1)战国时期:租佃方式产生。(2)汉代:“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现象较普遍。(3)宋代:土地兼并激烈,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土地出租时,多采取订立契约的形式。地租以实物为主,分为分成租和定额租。(4)明清:租佃关系进一步发展。2.影响(1)在租佃关系下,农民对地主和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对减弱。(2)农民通过抗租、减租斗争,争取长期甚至永久租佃权利,生产积极性得到提高,有利于农业的稳步发展。【易错提醒】租佃关系≠雇佣关系农业生产中的租佃关系,是指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向地主缴纳一定的地租。地主与佃农通过租佃契约形成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地主与佃农之间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农业生产中的雇佣关系,是指无地或少地者为雇主做雇工,雇主按时间付给雇工报酬。雇工与雇主之间没有契约关系,身份更为自由。【特别提示】租佃关系存在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始终。这种生产关系的形成,能使农民获得一定的自由,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轻巧识记】用“一、二、三”巧记中国古代的土地私有制一个根源:生产力的发展。二种经济关系:自耕农经济和租佃经济。三种形式:君主私有土地、地主私有土地和自耕农私有土地。1.随着国家的出现,阶级的变化,在商周时期,土地公有制遭到破坏,井田制出现。2.春秋时期,井田制开始走向崩溃,大量“公田”被抛荒,部分“私田”逐渐成为使用者的私有土地,各国通过税制改革,客观上承认土地的私有制,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战国时期,各种形式的土地私有制形成。3.土地兼并是地主扩大地产的主要途径,而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则是土地私有制的存在。4.租佃关系是土地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