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办法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从外地来到本市从事非农业劳动的人员
第三条外来务工人员应当遵守本市的法律法规,接受本市的法律监管
第四条外来务工人员有权依法获得工资、福利待遇和人身安全权利保护
第五条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的安置、服务和保护,应当遵循“动员、自愿、分散、网格化、精细化、有序”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城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条本市将对依法纳税的企业,赋予相应的外来务工人员利益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第二章安置第八条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在本市有合法的就业身份,接受属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管理
第九条本市鼓励企业招聘当地居民,对招聘本市居民而减少外来务工人员的企业,赋予税收优惠、财政奖励等政策支持
第十条本市将按照政策要求实施重点企业、企业园区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场所内部安置
第十一条对劳动力需求暂时性较强的单位、项目、农村创业等,可以采用集中疏散的方式安置
第十二条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要求,由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管理
第十三条本市将继续推进安居工程和人材公租房建设,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力量等方式,增加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供应
第三章服务第十四条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服务,应当遵循“创新、实用、便利”的工作原则
第十五条本市将不断扩大园区场所内的便民服务、社区服务、教育、医疗、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增加服务供给
第十六条所有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全天候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就业、社保、人材、法制等与人材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职业能力培训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