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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房管局个人建房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制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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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个人建房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县XX县区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参照《**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县XX县区城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XX县区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划建设审批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居民、农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私有住宅。第三条个人建房必须符合XX县区城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不得侵占道路、公共绿地、公共空间、建筑平面布局及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满足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第四条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制度。(一)一级控制区(严控区)是指**镇**村以朝大线为界,以北和以南500米区域。(二)二级控制区是指一级控制区以外,XX县区城规划区范围内腰而**村。第五条一、二级控制区内的个人建房由**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外,**县XX县区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按下列要求实行规划控制:(一)在一级控制区内个人建房不得申请新建,只可申请危险房屋翻建。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10平方米。(二)在二级控制区内个人建房可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但应严格按以下标准控制:1、不得审批建设二层或二层以上个人建房;2、在原房宅基地进行扩建、改建、翻建时,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10平方米;3、对于家庭人口多,住房拥挤,并且原宅基地超过标准面积(20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按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第1页共4页200。110的比例办理拨地插建,但必须办理有关土地手续。第七条在XX县区城规划区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可以按建筑面积不超过110平方米进行维修或翻建外,禁止个人建房:(一)位于城市已确定开发改造地区的;(二)位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范围内的;(三)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四)位于县政府指定的其他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范围(含工业园区)内的。第八条个人建房必须向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如需划拨土地的,还必须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九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一)申请人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1、个人建房申请表;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3、家庭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房屋权属证明文件;5、一级控制区内的个人危险房屋翻建时,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据的鉴定为d级的《房屋鉴定报告》;6、个人建房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互相牵连,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提交相关房屋产权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7、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指定的其他图件。(二)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上述文件后,按规划审批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属个人新建房屋的,应首先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条个人建房者在施工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已审核的房屋第2页共4页位置、尺寸等,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者重新报批。第十一条个人建房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者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二条私有住房室外地面标高应与城市道路相协调,远离道路和无道路标高依据时,应与周围邻居标高相平衡,不得影响排水。因特殊原因,个人建房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需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调整建筑间距,但应征得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受影响的相邻方的书面合同。第十三条个人建房施工前,应向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放验线,经核准后签章方可开工。第十四条个人建房工程竣工后,由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由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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