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劳动力调查制度城镇劳动力调查的目的是为国家及时掌握和了解我国城镇失业情况,研究制定劳动就业政策,加强调控提供依据
调查范围为全国的城镇人口,具体指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以及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委会XX县区辖镇的居委会范围内的15岁及15岁以上的人口
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对调查范围内被抽中的住户中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进行调查,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
全国约抽取25万人
调查内容是被调查者在调查时点前一周即调查周的就业与失业情况
当年三季度的调查周为9月30日前的一周,四季度的调查周为12月15日前的一周,次年一、二季度为季中间月15日前的一周,入户时间为调查周的下一个星期
调查方法是利用当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所抽中样本中的城镇样本进行
以全国为总体,省级单位为次总体,采用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抽样方法
对抽中的住户,由调查员进行入户访问
调查的组织方式是利用人口变动情况调查的样本进行跟踪调查,当年第三季度,即第一次调查与人口变动情况调查同时进行,将劳动力调查的主要调查项目并入人口变动情况调查表中收集有关劳动力的就业与失业情况,不再单独组织
以后几次调查对第一次调查的城镇样本进行跟踪,使用单独的城镇劳动力调查表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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