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XX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1页共7页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