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税收征收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依法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本着“先税后证”的原则,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现就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1、自20XX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销售收入低于房地产评估价值的,按评估价值;购买房屋的价款为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所记载价款
2、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转让收入低于房地产评估价值的按评估价值)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3、房地产交易涉及的其他税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4、上述销售收入、转让收入在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税种时,计税价格保持一致
二、普通住房划分标准普通住房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凡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
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
44倍以下,均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
三、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确定纳税人申报时,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时间;第1页共2页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