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偷漏避税手段揭示一、虚构合作开发建房模式避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中对合作开发土地有明确规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住宅,而另外与土地转让方签订合作建房协议
这样从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条件
这种以人为的“合作开发模式”的避税方式,被很多地产企业采用
二、项目转让方式避税目前流行的地产公司收购方案是:先由收购方成立一家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司,再由该公司以吸收合并方式兼并项目公司,项目随公司而转移,而国家法律法规对兼并明确给予税收优惠,免征不动产移转中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契税
对于吸收合并中的债务风险,则采用由被兼并方提供担保的方式予以防范
三、以明显偏低价格销售商铺少计销售收入例如,某项目销售商铺8420㎡,销售均价18600元/㎡
其中:低价销售5150㎡,9200元/㎡,这以明显偏低价格销售商铺,少计销售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销售收入不做申报纳税由于房地产行业前期资金投入较大,为避免出现资金短缺、周转不灵等问题,房地产企业往往选择将销售收入计入“预收账款”科目,定金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达到推迟申报、少缴税款甚至不做纳税申报的目的
五、房地产交换不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通过房地产交换,交换双方都取得房产这一实物形态的收入,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交换双方都应作为一种实物收人,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项目工程建安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