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90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规定的优惠(一)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1、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二)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2、国债利息收入,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三)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6、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类、豆类、棉花、麻类、糖类、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家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六条)7、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实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