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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规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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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地质部【发布文号】地质矿产部令第15号【发布日期】1992-03-12【生效日期】1992-03-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地质矿产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规定(1992年3月12日地质矿产部令第15号发布)第一条为使行政复议工作程序化、科学化、规范化,维护和监督地质矿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地质矿产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局(厅)作出的,属于《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地质矿产部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第三条地质矿产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裁决以及行政应诉工作,应依本规定办理。第四条《行政复议条例》第十条规定不能申请复议的事项以及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受理的案件或申诉,不适用本规定。第五条地质矿产部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是:一、对地质矿产部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二、对地质矿产部直接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三、对地质矿产部下一级行政机关(归口管理的国家局除外)或下一级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指定管辖的复议案件。第六条地质矿产部行政复议办公室是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组织审理复议案件;四、拟订复议决定、裁决;五、将复议决定书、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六、受部长委托出庭应诉,并具体办理出庭应诉事宜;七、指导下级地质矿产复议机关的复议和应诉工作;八、承担部领导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各司局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一位司局领导分管这项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对由本司局以部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二、协助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属于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因下一级地质矿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三、负责由本司局以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和对由本司局以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后予以维持而申请人不服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并确定本司局有关人员作为部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四、协同行政复议办公室承办其他与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第八条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主要审查下列事项:一、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二、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三、复议申请书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四、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受理,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第九条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质矿产部决定可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一、主要事实不清,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到地质矿产部当面说明问题或情况;三、案情重大、影响面广或书面复议不能正确解决行政纠纷的其他情况。以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复议人员应不少于三人。第十条地质矿产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地质矿产部全面、准确、及时地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并提出答辩书。第十一条答辩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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