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地质部【发布文号】地质矿产部令第15号【发布日期】1992-03-12【生效日期】1992-03-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地质矿产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规定(1992年3月12日地质矿产部令第15号发布)第一条为使行政复议工作程序化、科学化、规范化,维护和监督地质矿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地质矿产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局(厅)作出的,属于《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地质矿产部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第三条地质矿产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裁决以及行政应诉工作,应依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行政复议条例》第十条规定不能申请复议的事项以及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受理的案件或申诉,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地质矿产部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是:一、对地质矿产部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二、对地质矿产部直接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三、对地质矿产部下一级行政机关(归口管理的国家局除外)或下一级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指定管辖的复议案件
第六条地质矿产部行政复议办公室是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专门机构
其职责是: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组织审理复议案件;四、拟订复议决定、裁决;五、将复议决定书、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六、受部长委托出庭应诉,并具体办理出庭应诉事宜;七、指导下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