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考试的提纲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家法渊源、国际习惯法的形成、软性法、国际法的编纂、国际强行法、一、国际法渊源ICJ规约第38条☆第38条第1项: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A
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者;B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C
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D
在第59条规定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者
二、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国际习惯法由两个因素构成,即,先例(precedent)和法律确信(opiniojuris)
1、客观因素-先例(Precedent)v习惯法形成中作为物质因素基础的行为
v作为先例的行为必须是对国际法律秩序具有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主观因素-法律确信v在一定区域连续重复先例的事实,对于形成习惯法还不够充分,重复行为要出于义务感,也就是说,国际法主体重复先例时要有一种拘束感
「法律确信的证明」v举证责任v证明方法三、软性法概念:因国际社会的特殊必要性或因立法技术中的限制,国际法体系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不完全的’或者‘较弱’拘束力的法律规范,称其为‘软性法’
u形式:条约和决议u法律效力:被害国家可根据软性法规范要求加害国家承担国际责任,但其责任上不能要求完全责任
四、国际法的编纂1、概念: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在已经有广泛的各国实践、先例和学说的领域内对国际法规则进行更精确的制定和系统化”
2、☆意义:(1)国际法的编纂可以缩短或甚至直接完成习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所需要的漫长的时间
(2)习惯法规则往往缺乏明确性和精密性,国际法的编纂可以弥补这一欠缺
(3)解决习惯法的证明难,适用难的问题
五、国际强行法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国际强行法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