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一章导论一.概念1.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2.国际法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效力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效力通过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国际法的渊源,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其表现的形式。3.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条约和特别条约。(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相互间)4.国际习惯:按照国际法院规约,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5.国际法的编纂:即国际法的法典化。通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文化和系统化,以消除其缺乏精确性的缺点。6.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为,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7.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8.一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一个体系9.二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相互独立、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10.转化:11.并入:二.思考题1.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相比较A.主体:主要为国家。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B.制定:主要体现为国家间的协议。国家通过协议制定国际法规范,国际法规范的实施又依靠国家本身。C.对象:国际关系(主要为国家间关系),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法律它不是国际法主体之上的法律,而是它们之间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不是在国家之上的高级权力强加于国家的法律。D.效力:不同于国内法。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强制力保证实施。国际法的制定者、执行者、受制裁者都是国家。E.渊源:(一)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司法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学说(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F.编纂:国际法的编纂主要由国际法委员会进行。2.什么事国际法的渊源,充分说明一个?(一)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司法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学说(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它属于国际法的渊源中的条约(1)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2)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3)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4)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5)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6)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3.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A.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B.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C.国际具有主权,具有完全的、独立的法律权利能力以及行为能力,是其他国际主体所不具备的4.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和意义?内容: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意义:它是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的体现了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特征,将五项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连接成一个有机的整体。5.试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理论及实践?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一元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源于“国家至上”观念,主张国家的活动均以其国内法为根据。与现实相去甚远,战后失去影响力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带有自然法学说色彩,将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归于抽象的“原始规范”。实际上是否定国家主权,从而破坏了国际法基础。(二)二元论(三)相互联系论:a.实践中二者不可分割b.发生联系的基础·国家是最重要的纽带和动力·国家的对内对外职能密切相关·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关系复杂各国的实践1、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是国内法问题2、国家因国内法上的原因而违反国际义务,应承担国际责任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三章国家责任(笔记)一.概念1.独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