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烟监[1999]33号颁布时间:1999-1-15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行业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惩处违纪行为,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驻国家局监察局
附件: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行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行政纪律,惩处违纪行为,确保行业内的政令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由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烟草公司及其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损害政府和行业形象,妨碍机关和企事业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规定的,依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退(离)休人员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参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公司及其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纪律应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其他人员的行政处分,可参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究之得当;(二)公平、公正;(三)按照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四)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