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烟监[1999]33号颁布时间:1999-1-15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行业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惩处违纪行为,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驻国家局监察局。附件: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行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行政纪律,惩处违纪行为,确保行业内的政令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由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烟草公司及其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损害政府和行业形象,妨碍机关和企事业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规定的,依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理。退(离)休人员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参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理。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公司及其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纪律应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暂行规定。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其他人员的行政处分,可参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理。第四条对违纪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究之得当;(二)公平、公正;(三)按照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四)行政处分与违纪行为及违纪者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第二章行政处分的种类第五条本暂行规定所列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第六条受到警告处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第七条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第八条受到降级处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给予降级处分的,一般降低一个级别。第九条受到撤职处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给予撤职处分的,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第十条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在留用察看期间,分配不叙职的工作,发给临时工资。留用察看期满后改正错误的,分配正式工作,按低于受撤职处分的职级待遇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留用察看期满仍未改正错误或在留用察看期间又犯新错误的,应予以开除。第十一条受到开除处分的人员,从受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第三章行政处分的具体运用第十二条违反行政纪律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分则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一人犯有本暂行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行政处分错误的,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分:(一)主动交代错误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赔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本暂行规定分则中另有规定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