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密切结合生产实际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术技能比赛活动
为了加强对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竞赛活动,保证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级竞赛活动及其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举办竞赛活动须成立临时性组织机构竞赛组织委员会(或竞赛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组委会下设办公室(或秘书处)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竞赛组织委员会负责竞赛的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指导竞赛办公室和评判委员会的工作;对竞赛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竞赛各项组织和赛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在竞赛组织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制定竞赛的具体组织方案及实施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与竞赛各相关单位的日常沟通和协调;负责竞赛期间的各项宣传工作;负责竞赛奖品、物品(包括纪念品、宣传品等)的设计、制作和管理;负责竞赛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负责竞赛的总结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六条为做好竞赛的各项技术工作,须成立竞赛评判委员会
评判委员会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的各项赛务工作
主要包括组织制定竞赛规则、评分标准及相关竞赛技术性文件;负责竞赛复习大纲、辅导资料等的编制;负责参赛选手的培训和辅导;负责竞赛场地、器械、设备(包括对考试试件的检测设备)的检验、检测、确认及分配;负责竞赛各阶段的评判工作;负责竞赛结果的核实、发布,并参与竞赛结果的复核等
为保证竞赛命题的公正和保密性,评判委员会下设命题组,专门负责竞赛命题工作
第七条各竞赛机构须在竞赛组织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分工协作,合力办好竞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