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我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省、市6:4比例分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年4000元、3000元和2000元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七条每年5月底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全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教育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