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航空旅游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三亚航空旅游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教育厅《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教[2007]128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已取得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正式学籍,并完成正常注册手续的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海南省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下发。第二章资助标准、申请条件与计分标准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标准分为两个档次,一档为2500元/年/生,二档为1500元/年/生。(各部系助学金档次名额按1:1比例安排,助学金款项分为两学期发放)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乱纪记录;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严格遵守《十要十不要》守则;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刻苦用功;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节俭朴素;5.无无故欠缴学费情况(办理缓缴学费者除外)。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系内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如学生本人有低保户证、父母残疾证、烈士子女等相关证明材料,也一同附上。(除申请表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外,其它证明材料在审核后即退回学生本人)第六条国家助学金计分标准(满足基本条件后):序号事项分数标准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附有《家庭情况调查表》22属低保家庭子女,附有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1.53属烈士子女,附有相关证件或证明1.54属孤残子女,附有相关证件或证明1.55课余参加校内外有益活动,并取得名次和相关证书,如数学建模、辩论赛等等16实习实训课程成绩优秀,获得过相关专业证书或专业实训课程分数排名专业前30名17在校期间,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并开有单位证明或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者1.5第三章申请第七条学院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评选工作,将具体获奖名额下发至各部系,部系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各班符合国家助学金本办法条件要求的学生进行申请;第八条符合本办法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系内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高等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如属表现优秀的学生干部条件推荐者,还需附上班主任所写的学生情况推荐信。第四章评审第九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十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其中一项。第十一条各部系在收到通知后,由部系主任组织所有年级、专业学生辅导员及班主任组成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及日常表现等情况进行审查,议定初审获奖名单。第十二条学生工作部汇总各部系初审名单、《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材料,经严格审核,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三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组织汇总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第五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学院各部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本办法条件要求的学生。第十五条省财政厅拔款至学院后,学生工作部组织、安排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不得无故拖延。第十六条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十七条学院计财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