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07年3月6日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建立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规范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负责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与标准、编制《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组织开展产品认定工作并公布《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第二条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
经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购买,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支持,以引导全社会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
第三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凡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第四条申请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
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
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