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总主编曾宪义王利明票据法第三版主编董安生撰稿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董安生张一鹏朱亚魏薇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第一节有价证券原理一、有价证券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有价证券又称为证券,它是大陆法中的概念,在英美法中则被称为“流通证券”。概括地说,有价证券是指代表一定民事财产权利,依法可以自由流转的权利证书,证券上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证书为必要。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内容和民商法学者的理论概括来看,有价证券或流通证券实质上具有以下特征:有价性。证券上权利具有独立性。具有可自由流转性。二、有价证券的分类在理论上,对于有价证券可以依不同的分类标准作不同的分类。其中依据证券上权利人的记名方法,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记名证券、不记名证券和指示证券;依据证券上权利的法律性质,可将有价证券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依据证券上权利的独立性程度,可将有价证券分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和不完全的有价证券,等等。但是,对于理解有价证券本质最有意义的,是依据有价证券的功能进行的分类;依此标准,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三类。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商品证券。三、有价证券的权利保护证券上权利保护这一命题包含着双重含义。其一是有价证券上所载明的权利必须得到法律保护,该证券上权利必须是确定、真实、可靠的。有价证券之所以具有有价性,是由于它代表了一定的民事财产权利,并且该民事财产权利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例如,不同有价证券所代表的债权、股权、支付请求权、商品交割权,等等,如果该种权利得不到保护或者法律保护不充分,也就无所谓权利证书,有价证券就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其二是有价证券的公平流转权必须得到法律保护,有价证券之所以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财产权利证书,之所以具有吸引力,就在于其流转权受到交易法制的保护,如果该权利得不到保护或得不到公平保护,有价证券也将丧失其存在的基础。有价证券之所以能发挥各种经济功能和作用,离不开证券上权利保护制度。这就是说,在任何社会中,欲实现财产权利证券化,以发挥其社会融资功能、短期信用功能、促进商品交易功能,就必须强化对证券上权利的法律保护。正鉴于此,现代各国的民商法通常对有价证券提供以下两类保护:基础性法律保护。基础性法律保护是指法律对于有价证券上所记载权利的保护,它是证券上权利保护制度的基础。任何有价证券必须得到基础性法律的保护,证券交易法保护。证券交易法保护是指法律对于有价证券交易权利和交易条件的保护,它是证券权利保护制度中重要的内容,在现代各国的法律发展中往往受到特别的重视。第二节票据一、票据的概念按照票据法理论的认识,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或者由出票人自身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依法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其中,出票人委托商业第三人付款的票据为汇票,由出票人自身付款的票据为本票,而出票人委托银行机构付款的票据为支票。二、票据的特征在票据法理论中,对于票据的特征往往有繁琐而又不尽相同的概括。我们认为,票据的特征应当说明票据区别于其他有价证券的基本属性,应当概括出不同类型票据的共同本质。依此,票据应具有以下特征:票据为债权证券和货币证券。票据为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为严格要式证券。票据为流通证券。三、票据的分类在票据法理论中,学者们通常依不同的标准对票据作多种不同的分类,其中主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一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付款到期日之不同,可将票据分为: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两类。所谓即期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以出票日为付款到期日,由付款人见票即付款的票据;即期票据的作用是对交易提供支付工具。远期票据又称为期票,它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以出票日后的某个日期为付款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后方付款的票据;远期票据的主要作用为对出票日至付款到期日之期间提供期间信用。二承兑票据与非承兑票据依据票据付款是否须以事先承兑为前提,可将票据分为:承兑票据与非承兑票据两类。承兑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票面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