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为适应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便于基层评估人员掌握评估的方法和技巧,提高国税机关评估工作的整体水平,进一步推进评估工作向科学化、精细化方向发展,现提供增值税纳税评估经常使用的部分指标,供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和评估人员参考使用
1、三个月以上连续零、负申报异常分析(1)三个月以上连续无销售额零申报但有发票购领记录的异常户(剔除出口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免退税外贸企业、全部销售免税货物企业)分析目的:分析发现纳税人有开具发票未申报纳税的嫌疑
计算公式:评估所属期(连续三个月)各月申报主表(1+5)行=0,评估所属期及其前一月有发票购领记录
结果分析: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为异常
(2)三个月以上连续有销售额负申报异常分析(剔除出口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免退税外贸企业)分析目的:计算并发现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异常
计算公式:评估所属期(连续三个月)各月申报主表第1行>0,申报主表(11-12-13+14)行≤0
结果分析: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为异常
2、税负异常分析(1)一般税负异常分析分析目的:计算并发现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异常
计算公式:税负=[销项税额合计+免抵退货物销售额合计×17%或13%-(进项税额合计-进项税额转出合计+期初留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应税货物销售额合计+免抵退货物销售额合计)×100%
结果分析:低于全省(市、县)行业平均税负水平的为异常
(2)剔除存货影响的增值税税负异常分析(仅用于商业企业)分析目的:计算并发现评估所属期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异常
计算公式:剔除存货影响的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应缴增值税-(期初存货-期末存货)×(1+行业平均销售毛利率)×主要产品适用税率]÷[当期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存货-期末存货)×(1+企业平均销售毛利率)]
结果分析:低于全省行业平均税负水平的为异常
(3)高征低扣企业税负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