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题1、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
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40元
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了本案
请问: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
[分析]1.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
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2.依照《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所以,如果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并且都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可使用他们的国籍国法或者共同的住所地法;如果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不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
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
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分析]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反致制度
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