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复习1涉外民事法律冲突:对同一民商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2国际私法:是综合利用间接规范和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等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在内的一个综合性的独立法律部门3间接调整方法:是利用冲突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最早从事冲突法和程序法统一工作的世界性国际组织,但从1893年召开第一次会议到1951年召开第七次会议,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国际会议。第七次会议上通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成为常设性国际组织。此后每四年举行一次会议,我国1987年7月3日交付了接受书,从而成为该组织的正式会员国。5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基本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6属人法: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地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它一般用来解决身份、能力、继承、亲属等问题,它主要包括英美法系的住所地主义,大陆法系本国法主义两个分支。7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特有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8系属公式: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抽象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9物之所在地法:是14世纪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率先提出的,指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物所属法域的法律。是对物权法律冲突已标的物所在地法解决的概括表述,它反映了物权关系与特定法律之间的规律性联系,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适用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依据,即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10行为地法:是指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非法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它的理论基础是场所支配性原则,常用来解决行为方式的有效性问题,主要包括有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婚姻举行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四种形式。11选择性冲突规范:系属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所指引的准据法调整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则,根据选择的条件不同分为无条件,由条件。12法律关系本座说:是由德国学者萨维尼在1849年首次提出的。观点是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律是该涉外民事关系以其本身性质由本作所在地方的法律,评价:是国际私法完全摆脱了法则区别说的缺陷,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道路。13法则区别说:该学说产生于13世纪的意大利,由后注释法学派集大成者巴托鲁斯首先提出,该学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意大利法国和荷兰法则区别说,其主要观点是,将所有的法则按其性质分为物,人,混合法则,分别确定他们各自的适用范围,评价,奠定了国际私法的基础。14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脱法或逃法行为。15公共秩序保留: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16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法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17外国法的查明: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证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18识别:是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中,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同时对有关的管辖权规则和冲突规则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管辖权规则和冲突规则的认识过程。19司法管辖豁免:即非经某一外国国家明确同意,任何国家的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外国国家的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20特别认可方式: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逐个加以认可的方式。此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