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复习1涉外民事法律冲突:对同一民商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2国际私法:是综合利用间接规范和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等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在内的一个综合性的独立法律部门3间接调整方法:是利用冲突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最早从事冲突法和程序法统一工作的世界性国际组织,但从1893年召开第一次会议到1951年召开第七次会议,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国际会议
第七次会议上通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成为常设性国际组织
此后每四年举行一次会议,我国1987年7月3日交付了接受书,从而成为该组织的正式会员国
5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基本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6属人法: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地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它一般用来解决身份、能力、继承、亲属等问题,它主要包括英美法系的住所地主义,大陆法系本国法主义两个分支
7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特有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8系属公式: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抽象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9物之所在地法:是14世纪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率先提出的,指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物所属法域的法律
是对物权法律冲突已标的物所在地法解决的概括表述,它反映了物权关系与特定法律之间的规律性联系,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适用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依据,即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
10行为地法:是指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非法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它的理论基础是场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