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