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思考文章标题:对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思考为了进一步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积极探索新的形势下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式方法
我们历时近一个月时间,深入基层党委、支部,征求部分党委成员、党支部委员、党小组长、党员意见,对全市党员队伍状况进行调研,并对调研结果进行梳理
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普遍认为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制定切实可行措施,下大力气处置不合格党员,并将教育和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收到实效
一、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制定易于操作的评价标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对不合格党员的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但都比较原则,操作起来弹性大
因此,首先要研究制定不合格党员的评价标准
根据农村实际有以下十六种情况之一的可定为不合格党员
(1)革命意志衰退,对党失去信心的
(2)传播消极言论,破坏党内团结,造成较大影响,经教育不改的
(3)参加非法组织,信仰宗教,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4)在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视而不见,不愿挺身而出的
(5)不敢坚持原则,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的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7)有聚众赌博以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8)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各项应交税费的
(9)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的
(10)不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1)民主评议中,党员或群众的测评合格率低于60的
(12)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合格党员的,或连续两年一次被评为不合格党员、今年被评为基本合格党员的
(1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
(14)无正当理由,一年中累计10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
(15)无故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口袋党员”
(16)本年度受党纪、政纪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