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乡镇人大履行职权状况的调查力量薄弱,经费无保障: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设副主席1至2人
”《地方组织法释义》则更明确指出:“主席、副主席至少应有一人是专职的
”“乡镇人大主席一般应为专职,如是兼职的,则副主席有一人是专职的,即至少应有一人主要精力用于人大工作
”据调查,有的地方乡镇党委书记兼人大主席,根本就未配专职副主席,更不用说配专职工作人员,这种作法,与《地方组织法释义》相悖
从某种意义上讲,乡镇人大不设专职主席或副主席是一种有法不依,或是一种违法行为
省、市、区(县)人大有常设机构,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不影响人大职能的发挥,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如果不设专职主席或副主席,就会影响乡镇人大职能的发挥,我们不能借乡镇机构改革,减少乡镇领导职数为由,弱化乡镇人大
此外,经费无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乡镇人大工作的开展
目前,中西部地区许多乡镇因财力紧张,人大的工作经费、代表活动经费得不到保证,也未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大开展工作、组织代表活动时,即使解决点经费,为了节约,有些工作只好从简,点到为止
当前乡镇人大履行职权中存在的问题1
对乡镇人大的地位及作用的认识存在误区在调查中,我们感到乡镇人大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普遍重视,这是影响乡镇人大履行职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们在万堤镇进行了一次200人的问卷调查,问卷中有这样一道题,“现在农村乡镇一级的权力机关是哪个
”70%的人回答是乡镇党委,只有9%的人回答是乡镇人大,21%的人回答不知道
这个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人们对乡镇人大的认识
事实上,在乡镇权力分配中,党委是乡镇工作的领导核心,实际上也是乡镇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管理工作的决策中心
乡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各项社会事务的具体实施
从法律上讲,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农村基层国家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