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路巡查成为涉路诉讼案件争议焦点的思考本文所指的涉路诉讼案件是指当事人在使用公路过程中、其权利受到侵害、以公路管理(养护)部门未履行管理养护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近来,一些当事人在使用公路时,由于某种
shy;因,导致自身权利受到损害,遂认为公路维护、管理有瑕疵,以《公路法》第34条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举张权利,公路管理(养护)部门由此成为被告
目前,此类案件有快速上升的势头,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本文试图通过案例分析、法律法规赋予公路管理(养护)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怎样防范此类案件三方面对涉路诉讼案件做些思考,以期公路各级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公路巡查工作,在履行法定义务中免除诉讼法律责任,维护公路部门的权利
一、在审理涉路诉讼案件中公路巡查义务走向前台,成为争议的焦点
汤××、李××诉××市公路处人身损害赔偿案
20XX年4月20日21时23分许,
shy;告汤××、李××之子汤某驾驶小客车沿新339省道行进时,因避让路中碎石块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汤某当场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依据《公路法》、《
shy;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认为公路管理机构未主动、及时、有效的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法定职责,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市公路处赔偿
法院审理中公路管理机构是否履行了公路巡查义务成为案件争议焦点之一
shy;告认为,根据《公路法》、《
shy;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未主动、及时、有效的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法定职责,导致339省道不处于安全、畅通的状态,从而引发了事故的发生
被告认为:公路管理机构在本案中已
shy;充分履行了公路巡查的法定义务,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路法》、《
shy;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是负有“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义务
但是法律没有同时对此义务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