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业单位《试行办法》与《聘用合同书》的法律适用问题思考附:参考补充条款何宁湘〖导语〗国家在2002年提出了对全国范围内的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随即在2002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办发〔2002〕3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据此,XX省人民政府于2002年12月16日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川办发〔2002)40号《XX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XX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式开始
3月24日XX省人事厅公布了《关于印发XX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等样本的通知》
2003年3月25日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03]43号),6月13日XX市教育局《关于转发〈XX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成教人[2003]22号),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也在今年暑假期间正式实施
编者对《XX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以及聘用合同样本进行了研究,感到: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具体化政策的出台有它特有的特点,同时基于部门政策上与生俱来的条块权益分配、以及政策与法律不可调合的特性,必然随之带来的无法避免的缺陷、必然存在很多与法律法规冲突、操作性较差等重要方面存在不足,在目前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在签订合同时用补充条款来加以弥补,编者对这些方面初作浅析如下:〖《试行办法》与《聘用合同书》的突出特点〗1、将目前在事业单位中实行的聘用制正式纳入合同制,虽然目前政策尚未明确合同的性质与不具有法律性质,必竟引入了规章、政策与有限法律并行调整的机制
2、行政政策保护向受聘人员作较大倾斜
第1页共7页3、将合同期限最短限制为3年,有望保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稳定以及受聘人员的利益在相对期限内得到保护
4、明确了受聘人员在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