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乡镇法律服务所见证的几点认识一、见证工作的特点见证工作大体上分为三类
民间私证、律师见证和乡镇法律服务所见证
民间私证,主要是民间契约关系中中间人所作的证明
见证主体则是一般公民
律师见证主体是律师本人
乡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不同于一般的民间私证、也不同于律师见证,它是依法成立的专门法律服务机构,既审查事实、行为或文书的真实性又审查其合法性,并且依严格的操作程序作保证,因而具有较高的信誉
乡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法律服务工作者懂法律,熟悉民情,具有植根乡镇、就近便利的优势;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真实合法原则和见证人直接办理原则,方便人民群众;出具见证书是以乡镇法律所的名义,辅以见证人的个人名义,体现了一定社会组织的职能和公信力
由于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独特地位及其工作原则,决定了它与公证和律师见证的区别
二、办理见证存在的问题当前,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见证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法律见证的范围和操作程序不规范
办理见证的传统是:乡镇法律服务所除涉外的和关于人身权利的法律事务不办理外,其余不问标的大小、履行期限和管辖范围,对法律行为和事件都可办理见证,这容易使部分法律工作者在办理见证时只注意数量不注重质量和审查把关,甚至跨地区跨行业的见案就办,直致带来行业运作的自由化
二是法律见证的收费标准不统一
承办人对见证收费有的按2%,有的按3%,还有的不论标的额大小,每件均收费一、二百元,都是自定标准自主运作各所不一
三是当事人容易对见证文书的效力产生怀疑
在工作中,尽管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法律程序,严格为当事人办证,但由于受“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的法律效力高”的影响,使有的当事人对见证文书的法律效力产生怀疑,见证工作受到阻碍
第1页共3页三、对策综观法律见证存在的问题,根据办理法律见证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1、重视法律见证,加快见证建章立制,明确见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