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XX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XX]99号)和《XX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喀署办发[20XX]119号)及XX市卫生局《关于调整XX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喀署卫基妇发[20XX]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科学分配基金比例,兼顾住院、门诊双受益;分类实施,尽力保障,规范运行;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充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体现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原则
二、参合人员范围界定参合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凡具本县农村户籍或本县外埠农村户籍,在本县农村地区居住期满5年以上,从事农林牧业生产为主要谋生手段且尚未纳入任何社会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均可参加新农合
鼓励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三、补偿设置(一)住院补偿一)常规住院补偿1、起付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二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地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50元,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地区级和自治区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
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
参合农牧民在同一年度内在第1页共4页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起付线须重复计算(恶性肿瘤放化疗参合患者除外);因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不重复扣除起付线,但应扣足各级医疗机构起付线的级差金额
对持有当地民政部门有效证件的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0”起伏线制度
2、补偿比例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地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5%,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