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常见罪名及立案及量刑一、职务侵占罪(一)法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量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1
五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职务侵占数额达到6万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五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犯罪数额为600万以下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6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挪用资金罪(一)法条《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