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18)(2017年12月8日第四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度依据第二条名称和组织第三条受理范围第四条本规则的使用第五条仲裁员名册第六条放弃异议权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七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第八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第九条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第十条对仲裁管辖的异议第三章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请求第^一条申请仲裁第十二条受理第十三条发送仲裁通知第十四条答辩第十五条反请求第十六条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第十七条案外人加入仲裁第十八条提交的文件份数第十九条财产保全第二十条证据保全第二十一条代理人第四章仲裁庭的组成第二十二条仲裁庭的人数第二十三条仲裁员的确定第二十四条组庭通知第二十五条仲裁员信息披露第二十六条回避第二十七条仲裁员更换第五章证据第二十八条证据提交第二十九条证据交换第三十条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第三^一条证据补充第三十二条鉴定第三十三条勘验和调查第三十四条专家作证第三十五条证人作证第三十六条质证第六章审理第三十七条审理方式第三十八条保密协议第三十九条仲裁地第四十条开庭地点第四十一条合并审理第四十二条开庭通知第四十三条核对身份第四十四条当事人缺席第四十五条庭审调查第四十六条辩论第四十七条最后陈述意见第四十八条庭审记录第四十九条撤回仲裁申请第五十条仲裁庭调解第五十一条仲裁程序中止第五十二条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第五十三条专家咨询委员会第七章裁决第五十四条仲裁程序事项的决定第五十五条裁决作出期限第五十六条仲裁裁决第五十七条裁决确定费用承担第五十八条裁决补正、补充第五十九条裁决的履行第八章建议程序第六十条简易程序的适用第六^一条仲裁庭组成第六十二条答辩和反请求的期限第六十三条开庭通知第六十四条简易程序终结第六十五条裁决作出期限第六十六条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第九章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七条本章适用第六十八条仲裁庭组成第六十九条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