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更好地完成新建基建项目的建设,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核算管理和监督,确保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财建【2004】36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第81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方法采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平朔公司为项目法人的新建项目,及由平朔公司控股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项目(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前期准备工作第四条根据集团公司批复的平朔公司发展项目,确定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的条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书、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基本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的开工报告等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等,应公开进行招标投标
中标通知书应送交财务部门一份
第六条所有基建项目需支付的工程价款、设备采购款、材料采购款、土地征用款、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经济活动均应签订合同,合同条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条合同中的工程名称、工程内容要和初步设计概算书中对应的名称相一致,尽可能对应到单位工程
第三章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由规划发展部根据项目建设工期要求和进度进行编制
报董事会批准后下达,并上报集团公司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建设工期落实建设资金,确保投资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四章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第十条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公司财务资产部向集团公司申请建设资金,资金到位后要建立专户,按财政部制定的《国有资产单位会计制度》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基建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待摊投资”科目核算,并按照建设项目收益原则,按季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