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分为: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程序(以下简称首次申办程序)、变更安全标志申办程序(以下简称变更程序)、延续安全标志申办程序(以下简称延续程序)。一、首次申办程序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执行本程序。1.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申办安全标志申请,递交申请材料。2.初审、受理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3.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产品组织实施技术审查,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4.现场评审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能力、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5.终审、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安标国家中心对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合格的,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准许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终止申办。6.监督检查安标国家中心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大对重点产品监督检查频次。[附注]1.对于申请产品属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其安全标志申办,可在产品安全性能技术审查和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准许该编号产品使用安全标志标识。2.对申请产品与申请人所持有的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产品属同一管理单元的,原则上只进行产品的差异性技术审查、检验或评审,证书有效期与所持有的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有效期相同。3.对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完成后才能进行性能参数检验的大型设备,其安全标志申办,可在技术审查、必要的检验室检验和现场评审合格的基础上,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供现场安装使用。待完成现场安装并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换发具有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程序流程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初审相关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类型分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一)首次申请。申请人对其所生产的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提出的申请。(二)变更申请。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产品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提出的申请。(三)延续申请。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提出的申请。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三)具备所申办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的其他生产设备。(四)具有满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设备与条件。(五)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六)其他有关条件。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保证安全性能,经过必要的安全评估、论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四)有供审核和检验所需的样品。第六条申请人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应做出以下承诺:(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检验样品为申请人生产,承担由于提交虚假信息及产品引发的相关责任。(四)积极配合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相关工作自觉接受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五)严格按照通过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产品的生产,正确加施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承担因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