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复制、转让或转借行政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项目名称: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复制、转让或转借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1995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200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
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复制保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原密级管理
三、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和实施主体自治区测绘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二)符合自治区级测绘成果提供单位与申请人签定的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范围
五、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需要复制、转让或转借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目录1、《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复制、转让或转借申请表》一份;2、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协议复印件一份
七、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批量少的,可以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1)5595337投诉电话:(0771)5606301附件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复制、转让或转借审批申请表申请单位(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盖章)地(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单位证件法人代表证(如机构代码证、企事业法人代表证、营业执照)证件号个人证件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