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探讨基层检察院处于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前沿,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只有坚持实施法律监督与服务科学发展两手硬的工作方针,才能更有利于检察工作社会管理创新,更有力于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进步,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
社会管理创新是新时期政法工作的重点任务,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全力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表现
因为以往在抓工作推进中对于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通过社会管理创新实现工作整体进步的主动性不强,使得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效性较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效果
基层检察院如何破解社会管理创新上存在的难题,是基层检察机关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基层检察院社会管理实效性不强的表现多年来,我们在强化法律监督、促进执法公正上下的功夫比较多,但由于我们将行使检察职能与参与社会管理之间联结得不紧密,针对性不强,导致措施不得力、效果不理想,群众对检察机关社会管理职能的发挥还不够认可,所以社会上“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的说法
首先在参与社会管理上,基层检察机关工作形式过于单一,社会效果上不够明显,群众的认知度不高,当然也不会受到过多的认可
在一些群众看来,检察机关就是一个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好像与检察机关没什么大关系,没检察机关什么事
群众对检察院工作的不认可,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干警在服务发展上的热情
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相比较起来,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职能的发挥上表现出的工作面窄的问题比较突出
与公安、法院相比,检察院的窗口服务功能较小,与群众接触不多,群众得受实惠小,群众的认可度低
其次,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思想意识还不够强,影响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主动性
一是“检本位”方面的错误认识
在检察工作中机械的行使职能,在工作中单就强化法律监督职能而监督,单就打击职务犯罪而打击,没有将参与社会管理做为工作的着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