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发布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特制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第五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可以规定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