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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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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8-12-03【生效日期】1998-12-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1998年12月3日)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第六条改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删除逾期不办理续期登记的,抵押合同自动终止字样。“第十三条改为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改为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改为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违法经纪活动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为第二十五条,内容为对经纪活动中,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纪从业人员,不得再从事经纪活动。“”原第二十七条为第二十八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退回所骗财物,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一)以合同欺诈行为骗取财物为主要收入的;(二)曾经因从事合同欺诈行为受过处罚而再犯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九条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视具体情节,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和第三款的规定处罚。“第十一条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财物、利用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资提供便利条件的,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为其他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删除第十三条。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改为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或者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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