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8-12-03【生效日期】1998-12-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1998年12月3日)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第六条改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删除逾期不办理续期登记的,抵押合同自动终止字样
“第十三条改为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改为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改为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违法经纪活动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