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一)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计划逐步进行;要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
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分别按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部门内设的司、局或处(科)机构的领导职务按“三定”方案的规定执行;“三定”方案中没有规定的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三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四至七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八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
人数特别多、下设科(股、队)室的处(科)级机构,副职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四人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四)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五)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中央、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
省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务的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市(地)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
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务的部门,由市(地)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地)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
县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的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设置非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为便于非领导职务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