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办〔2006〕40号【发布日期】2006-03-27【生效日期】2006-03-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环办〔2006〕40号)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我局自1997“”年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以下简称创模)以来,得到了各城市人民政府的积极响应和支持
目前已有一批城市获得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为促进我国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结合《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十一五环保规划要求,我局对“”“”现行创模指标进行了调整,进一步规范创模工作
“”现将《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和管理工作规定》印发你们
请已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和正在开展创模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新的考核指标和工作规定,扎实认真地开展工作,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发挥重要的表率作用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对全国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城市)和已命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管理工作
第一条正式申请全国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本着自愿的原则,以正式文件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现状,创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进展情况、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以及工作目标和计划等
第二条制定规划“”申请创模城市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