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办〔2006〕40号【发布日期】2006-03-27【生效日期】2006-03-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环办〔2006〕40号)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我局自1997“”年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以下简称创模)以来,得到了各城市人民政府的积极响应和支持。目前已有一批城市获得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为促进我国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结合《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十一五环保规划要求,我局对“”“”现行创模指标进行了调整,进一步规范创模工作。“”现将《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和管理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已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和正在开展创模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新的考核指标和工作规定,扎实认真地开展工作,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发挥重要的表率作用。“”《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对全国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城市)和已命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管理工作。第一条正式申请全国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本着自愿的原则,以正式文件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现状,创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进展情况、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以及工作目标和计划等。第二条制定规划“”申请创模城市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科研单位技术支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规划,共同编制创”模规划。经国家环保总局或委托的所在省、自治区环保局(厅)组织评审,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实施。同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第三条组织实施“”“”“”创模城市依据创模规划组织实施创模工作。重过程、重特点、重难点,求务实、求扎实、求真实。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真抓实干,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及时解决,切实达“”“”“”到创模指标各项要求。创模城市要定期向环保总局报送创模动态信息。“”严禁在创模技术档案上弄虚作假,为应付检查编造数据、更改原始数据或采取临时措施隐“”瞒事实真相,制造假象,影响创模工作的真实性和实际效果。第四条省级推荐“”“”创模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环保局(厅)应加强对创模城市的工作指导和检查,积极支“”“”“”持和推进创模城市的工作,对创模城市创模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指导,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核,经初审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后,向国家环“”保总局推荐。创模城市政府同时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验收申请。第五条技术评估“”在省(自治区)环保局(厅)推荐的基础上,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创模城市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成创模工作技术评估组对申请创模的城市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工作由评估组组长负责,采取现场核查、档案核查及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技术评估组组长及成员由国家环保总局确定。技术评估组在完成技术评估任务后,应及时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技术评估报告。技术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模城市概况和主要环境状况;创模城市的工作特色和重点环境问“”“”题;创模各项指标技术核查情况;对创模工作的整改意见和建议;评估结论等。技术评“”估报告是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创模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六条考核验收“”国家环保总局对通过技术评估的创模城市,适时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一)听取城市政府工作汇报和专题报告,包括图像资料;(二)对考核各项指标有关工作内容进行现场抽查。涵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市容市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环境质量状况、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