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你我共享【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发〔2007〕130号【发布日期】2007-08-24【生效日期】2007-08-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现就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的转变,有利于推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
(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落实新时期环保工作任务的迫切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国务院2007年工作要点》(国发〔2007〕8号)将“加快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列为抓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任务
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也明确要求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三)开展试